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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8-12-10 15:06:43   来源: 粮信网 

为落实国家深化稻谷收储制度改革部署,保障农民种植稻谷基本收益,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粮食市场发生变化,我国稻谷供求

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优质稻谷供给不足,而普通稻谷供过于求,稻谷库存积压,收储压力加大,下游企业经营困难。党中央、国务院深刻把握我国农业发展新形势新矛盾,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收储制度改革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国家决定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下调最低收购价格;同时,对稻谷主产省份给予补贴,以切实保持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持我国优质稻谷生产基本稳定。

稻谷是我国最大的口粮品种,涉及农户多、地域广。实施稻谷补贴,是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利益的必然需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加快形成优质优价价格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质量兴农、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保障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鼓励发展地表水灌溉,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我省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基本原则

1.保护资源,择优扶持。保护利用地下水资源,控制地下水灌溉稻谷种植,鼓励地表水灌溉稻谷种植,进一步提高优质稻谷生产能力,对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实行差异化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地表水灌溉亩补贴标准高于地下水灌溉40元以上。

2.省级统筹,砍块市县。省级提取中央稻谷补贴资金10%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优质稻谷生产,具体使用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剩余资金综合考虑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的全省各市(地)、县(市、区)、农垦总局2018年合法稻谷种植面积以及省水利厅提供的各地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面积占比,按照地表水灌溉每亩补贴资金高于地下水灌溉40元的标准,测算各地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额度,将补贴资金砍块到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稻谷实际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确认,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黑政办明〔2018〕14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结合当地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当地地下水灌溉稻谷和地表水灌溉稻谷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本地地下水灌溉稻谷和地表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地表水灌溉每亩补贴标准须高于地下水灌溉40元以上(含40元)。

(三)补贴程序。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负责组织统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本地稻谷合法种植面积中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数据进行核实认定,并将调查核实的稻谷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实际种植面积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座落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数据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总额、地下水灌溉和地表水灌溉差额等因素测算当地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确定后,由市(地)、县(市、区)及农垦总局财政(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补贴发放。省政府批准稻谷生产者补贴方案和补贴额度后,省财政厅于3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农垦总局应当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30日内,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各地农发行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应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补贴资金附言为“稻谷生产者补贴”。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在“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稻补”。

(五)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地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统计、水利、发展改革、粮食等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层面要建立相关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尽快细化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平稳有序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稻谷补贴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测算补贴标准,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已核定的本地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统计等部门按照明确的分工负责组织核实本地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区分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面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详实数据,为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发放等提供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政策宣传及政策解读,加强稻谷生产技术指导,提高稻谷品质。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稻谷补贴相关工作。

(三)加强政策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掌握补贴政策要点,赢取各方理解支持,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禁止集体或个人带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补贴资金兑付后,各地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于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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